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
建築物的耗電量約佔全港總耗電量九成,通過提升建築物能源效益將有效地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。為進一步推廣建築物能源效益,機電工程署已制定《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》(Buildings Energy Efficiency Ordinance),並於 2012 年 9 月 21 日 起全面實施。
《條例》的三大規定
- 1. 能源審核 (Energy Audit)
- 商業建築物的擁有人須按照《建築物能源審核實務守則》(簡稱《能源審核守則》),為建築物內的該 4 類有關「中央屋宇裝裝置」每10年進行一次能源審核。
- 2. 新建建築物 (Newly Constructed Buildings)
- 新建建築物的發展商或擁有人須確保建築物內的空調、照明、電力、升降機及自動梯等 4 類主要屋宇裝備裝置,符合《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》的設計標準。
- 3. 主要裝修工程 (Major Retrofitting Works)
- 建築物的負責人(業主、租客或佔用人等)在進行「主要裝修工程」時,須確保建築物內的 4 類主要屋宇裝備裝置符合《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》的設計標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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